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兆生、张吉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生,张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刘兆生,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吉生,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