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龙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龙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24号原告: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衍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辅和,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龙贵。原告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龙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大冶江浙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