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日豪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日豪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646号原告深圳日豪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被告深圳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展浩。本案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案号为(2017)粤0306民初187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6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风帆(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