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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兰军军诉汪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军军,汪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128号申请人:兰军军,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新通,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邙岭乡。系兰军军之父。被申请人:汪帅,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兰军军诉汪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军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有值财产。担保人兰新通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2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如余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汪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兰军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聪敏审 判 员  蒋焕晓人民陪审员  齐倓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