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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德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泽,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德山,男,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德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德山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李德山已经履行了(2016)内0402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德山银行账户的存款。执行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