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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建利与赵水明、汤吾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利,赵水明,汤吾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46号原告:徐建利,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水明,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汤吾娥,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徐建利与被告赵水明、汤吾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48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9日至起诉日止按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6880元,实际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1日及12月25日,被告赵水明向原告借款共计44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4年12月18日前还清。另查明,被告赵水明、汤吾娥于1987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水明、汤吾娥归还原告徐建利借款本金44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水明、汤吾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