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9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山皕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唐山恒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何建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皕融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恒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何建庆,郑振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129号原告:唐山皕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0849993404。法定代表人:王素云,总经理。被告:唐山恒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29111171。法定代表人:陈永全,总经理。被告:何建庆,男,1976年9月1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郑振英,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唐山皕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恒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价值6348921.79元以内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恒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何建庆、郑振英的价值6348921.79元财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路 新 华审判员 : 关 微审判员 :耿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