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25号罪犯高万兵,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青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11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前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高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万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万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7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代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