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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鲁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46号原告:鲁某1,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鲁某2,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鲁某3,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鲁某1与被告鲁某2、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鲁某1诉称:鲁勇与孙桂荣系夫妻,均已去世,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原被告,鲁勇于1994年购买单位分配的石景山区八角南路X号房屋一套,鲁勇与孙桂荣生前均表示去世后由原告鲁某1继承,二被告不持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判令上述房屋由原告鲁某1继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鲁某3系该院干警,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鲁某3系该院干警,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 李 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