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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苑华、孙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苑华,孙桂花,范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苑华,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河江,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花,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和平,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孙苑华因与被上诉人孙桂花、范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7民终2175号民事裁定认为,所涉案件是民间借贷还是保险投资理财,为查清案件事实,将该案发回你院重审,要求将案外人张敬敏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而一审法院未按照我院裁定,追加张敬敏参加诉讼,以至本案的事实无法查清。现将本案再次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应依法追加张敬敏为本案的被告,以查清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