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催4号申请人: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贝大街十九巷1号401房。法定代表人:韦小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5390100、票面金额20000元中信银行姜堰支行2016年11月2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广州专尚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国清审判员 陈晓红审判员 俞海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