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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代玉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代玉海,安红荣,代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代玉海。被执行人安红荣。被执行人代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代玉海,安红荣,代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玉海,安红荣,代堃向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支付110097.1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代玉海,安红荣,代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玉海,安红荣,代堃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