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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张昭贤、孙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张昭贤,孙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昭贤,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孙艳红,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昭贤、孙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511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