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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陈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64年3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凌河19-1-1。被执行人陈颖,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科员,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永昌街1段105户1单元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陈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402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