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263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无极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立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