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涂满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满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满根,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丰城市。2017年1月11日因摆放赌博机、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同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满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林、被告人涂满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涂满根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丰城市曲江大井南门口附近自己经营的“南昌菜馆”和“南门岗超市”内摆放一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该赌博机有八个机位,以猜“黑红梅方王的方式进行赌博,设置有3.8倍-20倍不同的赔率。赌场断断续续开设了6、7个月,期间,被告人涂满根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43000元。2017年1月11日,丰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封。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满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王某1、吴秀英、刘某、王某2、程某、李某、吴某、易某、黎某、林某、甘某、张某1、熊仁辉、周某、钟某、付红仁、罗某、陈某1、张某2、袁某、陈某2、严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追缴笔记本电脑、计分帐本、赌博机主板、现金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满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上缴了非法所得,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社会的良好风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满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应亮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