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田与蒋芳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田,蒋芳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XX田,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高桥行政村张寨***号。被执行人蒋芳影,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高桥行政村张寨***号。XX田与蒋芳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XX田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蒋芳影应支付XX田子女抚养费66312.5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芳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蒋芳影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蒋芳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4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田与被执行人蒋芳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芳影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芳影(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0707416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