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子广与刘勇、刘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子广,刘勇,刘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262号原告:葛子广,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葛松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勇,男,汉族,1988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刘道平,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葛子广与刘勇、刘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慧敏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葛子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子广撤回对刘勇、刘道平的起诉。案件受理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葛子广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