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均贵,张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财保10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元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500109903246183U。负责人:郑寒冰。被申请人: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509-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88829011。法定代表人:王新。被申请人:曹均贵,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张星,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均贵、张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