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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忠,李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67068F,住六安市叶集区沿岗工业区。被执行人:赵俊忠,男,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义莹,女,1967年1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俊忠、李义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赵俊忠、李义莹强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执140号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强制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