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闻自健与袁城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自健,袁城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870号原告:闻自健,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城丰,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法定代表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闻自健与被告袁城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闻自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自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