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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被执行人:魏兴富,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安徽来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5963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以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