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渝万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渝万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153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万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谭绍村三组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92892336。法定代表人:钟泽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一支路-2层商铺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18692F。法定代表人:苏公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运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万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万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10月,原、被告签订《钢质跳船建造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钢质跳船两艘。2015年3月,原、被告订立《游艇码头系泊系统施工及定位合同》以及《游艇码头及趸船增加事项》,约定由被告将系泊系统的施工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拒不船,亦不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现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3935元以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组装费4443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泊费(按150元/天从2015年12月3日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照看费(按200元/天从2015年1月3日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500元。被告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原、被告签订《钢质跳船建造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钢质跳船两艘。2015年3月,原、被告订立《游艇码头系泊系统施工及定位合同》以及《游艇码头及趸船增加事项》,约定由被告将系泊系统的施工发包给原告。现原、被告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2条、第109条的规定,因船舶的建造、修理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船舶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的一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原、被告履行船舶建造合同之中发生的争议,且发生于万州区境内长江水域,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凡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