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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古凤与张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古风,张昌明,陈继述,罗昌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542号原告:谢古风,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友清,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陈继述,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罗昌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古凤诉被告张昌明、陈继述、罗昌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谢古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古凤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冉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