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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洪定霞与李春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定霞,李春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036号原告:洪定霞,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春富,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洪定霞与被告李春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立案。原告洪定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洪定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