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城、邹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刘伟城,邹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048号原告: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梅刚,系公司董事长。地址:芮城县西矿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元,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伟城,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XX市XX区XX饲料城XX栋XX号。被告:邹娜,女,32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城、邹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己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立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