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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鸿浩汽修有限公司、张国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鸿浩汽修有限公司,张国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鸿浩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298号,注册号360104210043034。法定代表人:吴志平,系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田,男,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西路2323号17楼,注册号:330400000016979。负责人:刘国庆。上诉人江西省鸿浩汽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田、原审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第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鸿浩汽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 琴审判员 沈 莉审判员 张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