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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春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6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春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春华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春华窜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西路城北市场B栋C401室的被害人詹某家中,在室内���厅茶几上盗走900余元散钱及一个斜挎包、一个长款钱包,随后逃至思恩镇祥和小区附近,并从盗走的斜挎包及长款钱包内搜得1000元现金,之后将其他物品均予以丢弃。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将被告人依法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查明,2005年何春华曾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均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2005)环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詹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春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何春华曾有犯罪前科行为,现又再犯本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㈠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春华赔偿被害人詹云峰、谢丽丽合计损失人民币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仕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淑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