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晓春与孙军、王跃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春,孙军,王跃进,王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275号原告:杨晓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海,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被告:王跃进。被告:王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春与被告孙军、王跃进、王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晓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为1595元,由原告杨晓春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熊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