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恒英、贾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恒英,贾吉昌,姜昭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2186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Ⅹ。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委托代理人:秦永盼,男,原告工作人员,住成武县。被告:田恒英,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贾吉昌,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姜昭瑞,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恒英、贾吉昌、姜昭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永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恒英、贾吉昌、姜昭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田恒英从原告处借款27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被告贾吉昌、姜昭瑞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田恒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被告贾吉昌、姜昭瑞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恒英未答辩。被告贾吉昌未答辩。被告姜昭瑞未答辩。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一号证据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各一份,二号证据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田恒英向原告借款270000元,被告贾吉昌、姜昭瑞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田��英未提交证据。被告贾吉昌未提交证据。被告姜昭瑞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一、二号证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田恒英支付借款270000元和被告贾吉昌、姜昭瑞负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恒英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田恒英向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000元,期限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利率为月息11.7875‰,还款及结息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2014年3月18日被告贾吉昌、姜昭瑞与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田恒英向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2014年3月18日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田恒英支付借款270000元。2016年3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田恒英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0日,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贾吉昌、姜昭瑞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恒英、贾吉昌、姜昭瑞签订的个��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借款270000元支付给被告田恒英,已完成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田恒英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田恒英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田恒英结息至2014年3月20日,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的利息可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被告贾吉昌、姜昭瑞作为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应承担连带担保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田恒英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7875‰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贾吉昌、姜昭瑞负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贾吉昌、姜昭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恒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增付53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火文胜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