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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涂元林与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元林,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涂元林,男,生于1969年1月1月,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梓潼县,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金泰财富中心3号楼A座11405室。法定代表人耿永波,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涂元林诉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根据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保人)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达成的协议,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应付涂元林保险理赔款65000元。为确保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应付涂元林保险理赔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