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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7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王楼镇张杏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6907052016。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道清路,身份证号:410726197906091559。被执行人:岳某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新乡市道清路,身份证号:410726198002151568。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杨某某、岳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