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某诉李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9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0300元、执行费204.5元,合计20504.5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2050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