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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1378昆山中楠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楠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378号原告:昆山中楠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2267851B,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花都艺墅99号楼1107室。法定代表人:胡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中楠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中楠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