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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9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太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百花大厦B幢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717330(1-1)。法定代表人:陈立前,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太虎,男,1974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太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夏太虎在银行存款48187.1元,现被执行人夏太虎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太虎在银行存款48187.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