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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与录铁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录铁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录铁墩,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与录铁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录铁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