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与录铁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录铁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录铁墩,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与录铁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录铁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