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江苏荆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江苏荆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034号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长山南路。负责人:唐伟,该站经营者。被申请人:江苏荆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下淀路与广山路交汇处东尚润景花园综合楼1-1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9855615X0。法定代表人:熊邦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荆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的负责人唐伟和案外人王海燕以共同共有的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号房屋为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唐伟和案外人王海燕共同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花园听涛居33幢4单元的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荆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大唐伟业钢管租赁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子安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