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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林忠与鲍汉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林忠,鲍汉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883号原告:鲍林忠,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鲍汉挺,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鲍林忠与被告鲍汉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鲍林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鲍林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