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林忠与鲍汉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林忠,鲍汉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883号原告:鲍林忠,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鲍汉挺,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鲍林忠与被告鲍汉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鲍林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鲍林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