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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利民、刘小英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利民,刘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亘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利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小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利民、刘小英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