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敏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440号罪犯廖敏海,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白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敏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审判时已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廖敏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07年12月9日经甘肃省高级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28日经甘肃省高级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9年7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表扬2次,获奖分4313.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敏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斌审 判 员  康永健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