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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房保庆与赵铁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保庆,赵铁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84号原告:房保庆,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被告:赵铁栓,男,汉族,50岁左右,河南省人,现住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保庆诉被告赵铁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保庆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赵铁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房保庆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凯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