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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泽晨与张福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晨,张福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14号原告:王泽晨,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福丽,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晨诉被告张福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晨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泽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泽晨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