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泽晨与张福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晨,张福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14号原告:王泽晨,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福丽,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晨诉被告张福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晨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泽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泽晨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