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贤,执行人,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美贤,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执行人:许金柏,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美珍,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沈美贤与许金柏、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得1月至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许金柏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13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金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尚未实施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喻雅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