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成章、杨老栽等与廖永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章,杨老栽,杨树兵,王秀芬,廖永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236号原告:杨成章,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原告:杨老栽,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原告:杨树兵,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原告:王秀芬,女,1982年9月7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被告:廖永绍,男,成年,壮族,住上思县。原告杨成章、杨老栽、杨树兵、王秀芬诉被告廖永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成章、杨老栽、杨树兵、王秀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章、杨老栽、杨树兵、王秀芬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成章、杨老栽、杨树兵、王秀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3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03元,由原告杨成章、杨老栽、杨树兵、王秀芬负担。审 判 长 杨民磊人民审判员 宁忠山人民审判员 黄雪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慧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