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铁成与李魁亮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铁成,李魁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铁成,住吉林省吉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魁亮,住吉林省吉林市。再审申请人刘铁成因与被申请人李魁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铁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任何依据,涉案的5万元是李魁亮给申请人买车的,并不是不当得利。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铁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或其经济关系,刘铁成又不否认收到5万元的事实,现李魁亮主张返还,刘铁成没有不返还的法律依据,刘铁成应予返还。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刘铁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铁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