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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蓁与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蓁,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6民初320号原告齐蓁,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盖群,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江,职务董事长兼经理。原告齐蓁诉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蓁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向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蓁诉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润泽商住楼一期1号楼系原告于2010年开始以被告的名义进行的开发,该润泽商住楼1号楼系原告出资建设,原告为该润泽商住楼1号楼的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属,并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位于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润泽商住楼1号楼1单元1601号、1602号、1501号、1502号,2单元2201号、2301号、2302号、2502号、2601号、2602号,3单元3201号、3401号、3502号、3601号、3602号,4单元4201号、4302号、4501号、4601号、4602号住宅,5号、6号商厅,6号、7号车库,以及1号、2号、3号、4号、5号仓库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判决被告立即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同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发生的一切相关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1号楼1单元1501号、1502号、1602号去掉,2单元2301号、2302号、2601号去掉,4单元4201、4302号去掉。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位于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润泽商住楼1号楼1单元1601号,2单元2201号、2502号、2602号,3单元3201号、3401号、3502号、3601号、3602号,4单元4501号、4601号、4602号住宅,5号、6号商厅,6号、7号车库,以及1号、2号、3号、4号、5号仓库等房屋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均由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均登记在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位于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润泽商住楼1号楼1单元1601号,2单元2201号、2502号、2602号,3单元3201号、3401号、3502号、3601号、3602号,4单元4501号、4601号、4602号住宅,5号、6号商厅,6号、7号车库,以及1号、2号、3号、4号、5号仓库的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物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确定其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润泽商住楼项目,该项目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均由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均登记在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原告祁蓁以挂靠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项目实际开发人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祁蓁的全部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00元,由原告祁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 日 娜审 判 员 乌力吉章嘎人民陪审员 牛 桂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