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志健与秦成朕、邯郸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健,秦成朕,邯郸市XX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374号原告:张志健,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成朕,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邯郸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地铁路285号嘉华苑1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3082481176。法定代表人:王宇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902983。负责人:翟志,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2678Y。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工。原告张志健与被告秦成朕、邯郸市XX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志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成朕、邯郸市XX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健撤回对被告秦成朕、邯郸市XX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荔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