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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应科、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科,杨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应科,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现住江陵县。被执行人杨利平,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科与被执行人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利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利平在金融部门的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国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