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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应明与田主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应明,田主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14号申请人蒋应明,男,196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田主碧,女,1966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蒋应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主碧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应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蒋应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蒋应明负担(已纳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