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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军华峰汽车修理厂、天津博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军华峰汽车修理厂,天津博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军华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大任庄路**号。经营者:崔文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明,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博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军华峰汽车修理厂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博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7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军华峰汽车修理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自